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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发表单位:中国妇女报           发表日期:2017-04-27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为推动全国妇联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问责工作,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全国妇联近日制定出台了《全国妇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基本内涵、主体精神和本质要求,紧密结合全国妇联作为中央直属机关单位职责定位、决策程序、管理权限等特点和实际,聚焦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与前期制定的《全国妇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约谈制度》《全国妇联巡视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全国妇联机关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细则》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形成明责、定责、尽责、追责的责任链条,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实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和附则五个部分,共22条,重点对问责情形和问责程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施办法》突出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界定了问责对象,规定组织层面问责对象为机关各党组织、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个人层面问责对象为机关各部门党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坚持问题导向,按照落细落小的原则,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对本职工作不担当不负责等七个方面问题,细化具体问责情形,开列“负面清单”,并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必须问责的3种情形、可以从轻问责的4种情形和应当从重问责的5种情形等。同时,《实施办法》对问责程序也进行了拓展细化,规定了问责的启动调查程序、责任认定区分、决定程序、执行程序,以及问责时限和惩戒影响等,充分彰显《实施办法》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

  为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实施办法》规定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释放了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的强烈信号,切实推动管党治党务必做到严紧硬,以铁的纪律确保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全国妇联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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