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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吗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6-09-22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我有权要求老公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陈女士向市妇联倾诉:25岁时与丈夫结婚,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因为情感不和,丈夫到法院起诉离婚。陈女士认为,她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丈夫和家庭,现在“人老珠黄”,却被丈夫“扫地出门”,感到心有不甘,丈夫应该赔偿她的青春损失费。




陈女士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有法律依据吗?

陈女士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希望得到丈夫补偿,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青春损失费”只是一种民间语言,而不是法律概念。陈女士提出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虽然法律不支持“青春损失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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