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权要求老公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陈女士向市妇联倾诉:25岁时与丈夫结婚,到现在已经20多年了。因为情感不和,丈夫到法院起诉离婚。陈女士认为,她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丈夫和家庭,现在“人老珠黄”,却被丈夫“扫地出门”,感到心有不甘,丈夫应该赔偿她的青春损失费。
陈女士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有法律依据吗?
陈女士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希望得到丈夫补偿,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青春损失费”只是一种民间语言,而不是法律概念。陈女士提出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虽然法律不支持“青春损失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同样困惑的姐妹们,你们现在了解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