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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知识问答——民事法律问答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6-06-07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1—名誉权受到他人侵犯时应该怎么办?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侵犯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侮辱是使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

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之规定,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 损失和精神损失。公民对上述权利,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对于侵害公民名誉权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受害人可 要求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2—法律对公民的肖像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

二、公民有权同意他人无偿或者有偿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

四、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

3—什么是隐私权,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隐私权又称个人秘密权、生活秘密权。所谓隐私或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中的事实、日记、信件、财产状况等。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未经本人同意而公开他人生活秘密,如公开受隐私权保护的信件、照片、录音、录像、档案资料、财产状况等。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人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受害人还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4—伤害他人身体,应赔偿哪些费用?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赔偿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1) 受害人经治疗后康复的,赔偿以下费用。

医疗费。包括医治人身损害所支付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医疗费的赔偿一般以公安机关指定的医院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等为凭证。未经医疗单位批准擅自转院治疗的费用或因治疗与损害无关的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

误工费。指受害人因治病和合理修养,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误工日期的计算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同时依据治疗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及法医鉴定等认定。

交通费。因治疗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护理费。指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是否需要专人护理,应根据医生出具的批准专人护理证明。

营养费。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需要的费用。

(2)受害人经治疗后,仍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

除赔偿上述5项外,还应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及依靠受害人扶养者的必要的生活费。

(3)受害者死亡的:

除赔偿上述5项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害人直系亲属的精神损失费和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5—什么是对妇女的性骚扰?当妇女遭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性 骚扰是针对他人的一切不受欢迎的、不合宜的、带有性含义的行为,严重的性骚扰会给承受方造成损害,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40条 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看出,当妇女遭受性骚扰时,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受害妇女可以向对方所在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管理部门、纪检部门或者工会投诉,也可以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其次,受害妇女可以到案发地或者对方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申请对侵害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受害妇女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到案发地或者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

此外,需要提醒广大受害妇女注意的是,当遭受性骚扰时,无论采取上述哪一个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都要具有足够的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书面材料以及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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