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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这男子动不动就对老婆家暴,上杭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
发表单位:东阳日报           发表日期:2018-03-26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在一些人眼里

  家,或许是地狱或心牢

  只因承受了精神或身体上的施暴

  ……

  日前,上杭法院依法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被申请人董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董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如违反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婚后,男子一言不合就打老婆

  据悉,李某与丈夫董某结婚后,董某多次谩骂、殴打李某及其父母,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董某仍不悔改,殴打并放言威胁李某。2018年2月,李某到上杭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担心自身及家人安全,李某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了解事情原委,并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及派出所询问笔录、伤情鉴定书等证据材料。经审查,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在申请当日即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第一时间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员会送达,请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协助人身保护令执行。 

  自《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来,上杭法院充分发挥人身保护令的作用,积极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弱势群体人身权益,并借助妇女节、儿童节等时间节点,通过街头普法、送法进乡村等活动就《反家庭暴力法》、人身保护令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家庭弱势群体依法维权能力。 

相关法律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法律依据来源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当暴力发生时,绝不示弱!

  重视第一次家庭暴力,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家庭暴力。 

  及时求救 

  暴力发生时,及时向妇联、社区等相关基层权益部门求助,由他们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处理施暴行为,劝告直至劝诫施暴者。 

  全国妇联维权公益热线12338 

  报警 

  拨打110报警,由公安人员到场制止暴力行为,必要时对施暴者实施治安处罚。 

  心理疏导 

  如果施暴方暴力行为是因为心理问题引起,应该寻找心理医生帮助。 

  追究施暴方法律责任 

  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到家庭暴力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情鉴定,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让我们通过短片一起来读懂《反家庭暴力法》

    

  

  结婚证不是家暴许可证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 

  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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