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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责任——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陈佳林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6-04-07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从无到有,从当初的草案到最后较为完备的法律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陈佳林见证并参与了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全过程。

全国妇联和地方妇联作出了巨大贡献

在陈佳林看来,反家庭暴力法凝聚了各方面人士的智慧和心血。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持续多年提出了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和建议,如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教授孙晓梅2011年提交了关于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建议,并于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三年提交了关于加快反家暴立法进程的建议。孙菁等31名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

“在反家暴法立法过程中,全国妇联和地方妇联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立法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全国妇联从2008年起连续六年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并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2008年,全国妇联联合国家6个部门共同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全国妇联推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110接处警制度,探索对轻微家庭暴力的告诫制度;推动民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救助制度,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建立受暴妇女法律援助制度。

在全国妇联和各地妇联的推动下,29个省区市制定了专门的反家暴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为国家层面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丰富的地方立法实践。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部分地方法院开展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探索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保护伞”。

从1995年世妇会在北京召开,“家庭暴力”的概念首次进入我国公众视野,到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台,走过了20年的艰难历程。

反家庭暴力法能够列入立法规划,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在陈佳林看来,这背后是全国妇联持续不断的推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论证,首次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明确由国务院作为提请审议单位。

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全国妇联权益部为反家暴立法作了大量基础性的工作。2014年4月全国妇联编写了《反家庭暴力立法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上、下卷)》,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她们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执着、敬业精神,为推动立法做出的不懈努力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如果没有她们的工作,可以说,反家庭暴力法不可能在2015年出台。”

经过两次审议反家暴法顺利出台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015年8月24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2015年9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当年10月7日,共有8792名社会公众提出42203条意见,另收到3封群众来信。

陈佳林介绍,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既顺应了国际趋势,又符合国情,建议在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早日出台。有的提出,草案还比较原则,建议将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吸收进来,进一步充实完善、增强可操作性。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江苏、云南和福建调研,就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2015年10月下旬,调研期间立法调研组走访了南京市女子监狱。一件因遭受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给陈佳林留下了深刻印象,他深切地感受到,“家庭暴力的后果不仅会使家破人亡,而且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所以预防家庭暴力十分重要。”

2015年11月下旬,在福建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立法调研组了解到一起典型的精神暴力案件。丈夫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白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妻子名字)、打郑某丽”的字句,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这起典型案例让大家知道,精神暴力是一种典型的家庭暴力,应当纳入法的调整范围。”陈佳林说,这起案例也成为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包含精神暴力的重要司法实践依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6日、12月1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陈佳林介绍,在修改完善草案过程中,注意把握三个问题,既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态度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又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实际;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2015年12月21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审稿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在家庭暴力的概念中增加了精神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人群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增加了紧急安置制度,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全面细化,作了至少七个方面的修改完善。这也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的要求,使反家庭暴力法既有宣示性,也有可操作性。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反家庭暴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法律一般需经过三次审议,为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经过两次审议就通过了?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虽然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两次审议之间看似只有四个月的时间,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早在2010年就提前介入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自201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和全国妇联多次开展立法调研,深入福建、广东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法院,江苏等告诫书试点地区了解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充分利用与国际组织合作的资源,开展立法经验考察,研究国外先进立法理念,对家庭暴力的规律特点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都有非常深入、全面的认识和理解。近五年的立法前期参与,确保了立法机关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两次审议的过程中,能够迅速抓住关键、重点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时补充和完善法律条文,保证了反家庭暴力法能够经过两次审议顺利高票通过。

反家暴法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后,获得各界的普遍好评。

全国妇联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在总结国内实践探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初步构建形成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框架,特别是强制报告、紧急安置、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成为突出亮点,彰显了我国公民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紧急安置、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主要制度,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些制度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适当考虑了公权力介入私领域的程度;既体现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又考虑到现阶段的国情;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是适当的、可行的。

社会普遍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体现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承诺的履行。反家庭暴力法着力解决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突出问题,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较为充分吸收了各方的意见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有助于形成“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私事”“家庭暴力公权力必须介入”的社会氛围,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涉及法律与道德界限的问题,法律介入的手段、深度、广度如何把握,并非易事。社会普遍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较好地处理了这些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最核心的内容,是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真正惩处施暴人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现行法律已有规定。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比如公安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要通过这些预防措施来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防止家庭暴力的升级,这是这部法出台的最重要的目的。

“科学研究发现,家庭暴力是可以代际传递的。”陈佳林说,反家庭暴力法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首先,总则明确,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其实,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另外,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和紧急安置制度。

“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很难自己报案或者求助,公权力必须加大保护力度,所以反家庭暴力法很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增加特殊规定。”陈佳林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在地方调研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在家庭暴力的类型中增加冷暴力、经济控制。对此,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问题的复杂性和当前社会的普遍认识和接受程度,对上述问题法律没有作规定。对这些意见涉及的问题,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根据实践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再对法律作修改补充。

随着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北京、湖南、福建、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已签发了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公权力正在按照法律规定以恰当的方式介入家庭暴力。

“家暴已经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了,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的责任。希望反家庭暴力法能使每个家庭远离暴力。”陈佳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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