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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性贫困特征及致贫原因 精准扶贫应引入性别因素(上)
发表单位:中国妇女报           发表日期:2017-03-15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编者按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考察项目“妇女贫困及扶贫政策执行情况考察”的阶段性成果,旨在将性别因素引入当前我国精准扶贫的理论和实践中,通过实地调研,对我国连片特困地区妇女贫困的原因和特征进行分析判断,总结当前妇女扶贫工作取得的经验和面临的挑战,提出未来妇女扶贫工作的重点和相关建议,以期为决策提供参考。

  妇女贫困的正式提出不仅是突出和提请社会关注女性弱势地位的客观需要,也蕴含着贫困理论从收入贫困到权利贫困和社会排斥的发展过程。

  随着新时期扶贫战略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转换,我们需要对当前我国贫困的性别因素加以充分认识,进而从制度上、资源配置上保障对贫困妇女实现精准扶贫,切实减少贫困中的女性面孔。

  贫困具有一张女性面孔

  国际上对妇女贫困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1980年联合国哥本哈根大会指出,虽然全球2/3~3/4的劳动量由妇女承担,45%的食物是由妇女生产,但妇女仅获得全世界收入的 10%。1995年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世界上的贫困人口中70%是妇女,贫困具有一张女性面孔。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首次将“妇女与贫困”纳入重大关切领域。妇女贫困的正式提出不仅是突出和提请社会关注女性弱势地位的客观需要,也蕴含着贫困理论从收入贫困到权利贫困和社会排斥的发展过程。

  在我国,传统观念和分工方式还普遍存在,农村贫困人口中近半数是女性:在我国现有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中,女性比例已高达45.8%。仅在14个连片特困地区,农村贫困妇女就有将近2500万人。据国家统计局对国家扶贫重点县调查,女性的贫困程度至今仍高于男性。

  从收入贫困看,2010年女性人口的贫困发生率为9.8%,男性为9.4%,女性比男性高0.4个百分点。从权利贫困看,2010年,在扶贫重点县的女性劳动力中,文盲占15.7%,男性劳动力中文盲只占5.5%,女性劳动力的整体受教育程度低于男性。同时,还存在着地区差异,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关系,中西部农村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6.8年,比东部农村妇女低0.8年。

  妇女贫困带来的直接后果主要体现在高生育率、高死亡率、高贫血患病率、低受教育水平等方面,从而影响妇女就业,进而陷入贫困的代际传递和恶性循环。妇女贫困带来的间接后果主要体现在:深刻影响着新农村建设与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数据看,妇女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发展建设的主体。可见,女性承担了人口再生产、家务劳动以及创造家庭收入的任务,却不得不面对贫困,这是有失公正的,必然会对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形成阻力。

  因此,必须认识到贫困具有性别特征,具有一张女性面孔,只有将性别因素引入到扶贫工作当中,针对女性贫困的特征,有的放矢地进行扶贫,才能提高精准扶贫的效率和效果。

  我国女性贫困特征

  瓦伦丁·M·莫格哈登(《贫困女性化——有关概念和趋势的笔记》作者)早在2000年就研究发现,相比男性贫困,女性贫困具有长期性。事实上,除长期性以外,我国女性贫困还具有多重特殊性,可将其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脆弱性。受长期男尊女卑文化的影响,女性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这种从属地位被延伸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各个领域,成为所谓的性别歧视。

  在经济领域,由于女性承担着家庭中养育、照顾下一代的重任,受到时间和精力上的限制,难以满足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致使她们在求职时常常遭遇性别歧视而难以取得相应的工作机会,在工作中难以取得相应的职务以及和男性相对等的收入。

  在社会领域,受传统社会结构和家庭观念的束缚,性别歧视表现为女性缺乏和男性相对等的社会地位,致使女性在遭受冲击时更容易陷入贫困,并由于缺乏通畅的维权途径,而难以脱贫。

  二是分散性。国家统计局2016年2月29日发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从上年的7017万减少到5575万,女性贫困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分布在全国各个区域,且西部欠发达地区相对集中,而在发达地区,女性贫困群体占比较小,其分散性更大,呈现出“小集中、大分散”的特征。

  三是隐蔽性。由于女性维权意识不高,加之对女性贫困的统计欠缺,导致女性贫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种隐蔽性的特征,加大了扶贫的难度。

  四是传递性。女性贫困会直接影响到生育数量和质量、孩子的教育质量和健康水平,而这些因素对孩子的成长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女性贫困最终会通过这些渠道传递给下一代,即贫困妇女的子女在很大程度上也会陷入贫困境地。

  五是交叉性。所谓交叉性,主要体现在分布区域、年龄、身份的交叉上,例如西部留守老年妇女和少数民族地区女性更容易陷入贫困,而她们中的单亲妈妈、患病女性等特殊人群则更是贫困的“重灾区”。女性贫困的交叉性特点决定了单一的扶贫政策很难发挥最大的效果,而大幅减少女性贫困,必须出台政策的组合拳。

  我国女性贫困原因

  阿马蒂亚·森(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将贫困的概念从单一的关注收入和消费拓展到“社会排斥”和“能力剥夺”,认为造成贫困的重要原因是社会关系的隔离,使得个体获得资源的机会受到限制。这一拓展的贫困概念不仅加深了对贫困和减贫工作实践的认识,也使人们认识贫困的性别特征。

  阿马蒂亚·森对致贫原因的分析较为抽象,基于我国国情来理解,可将我国女性贫困的直接原因划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土地权的丧失。在一些农村地区,只有男性居民拥有土地权,女性无权参与土地的分配与继承。

  二是因病致贫。女性罹患疾病不仅减少了女性的收入,加大了支出,更容易使女性遭受家庭的遗弃而陷入贫困。

  三是女性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根据2011年《农村贫困监测报告》数据,2010年男性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9.5年,女性劳动力为9.3年;男性劳动力文盲率为1.6%,女性劳动力文盲率2.5%;男性劳动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24.7%,而女性劳动力为23.6%。

  四是劳动技能差。由于男性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普遍高于女性,这使得女性的劳动技能与男性存在差距,进而在收入上也存在着显著的性别差距。根据2011年《农村贫困监测报告》数据,2010年男性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均收入1708元,女性劳动力为1386元,两者相差322元。由于男性外出从业时间比女性少0.3个月,男女劳动力在单位时间获得的收入差距更大。

  五是无报酬劳动比例较大。大多数女性劳动者面临着如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女性从事的占据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的家务劳动被视为应尽的义务,不能取得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女性因无酬的家务劳动而必须要放弃一定的有酬劳动,即损失一部分经济收入,这成为其在家庭中付出无酬劳动的机会成本。

  事实上,上述导致女性贫困的直接原因只是表象,缺乏制度保障才是根本原因。虽然1994年的北京世界妇女大会明确了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但是真正的平等却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比如,相比一些发达国家离婚案中对妇女儿童的保护,我国婚姻法虽然历经多次修改,但是对财产分割并未充分肯定女性在婚姻中因生育和家务劳动而产生的隐性付出。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妇女性别研究中心副主任、财税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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