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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婚姻财产的这6个“冷知识”,你一定要知道!
发表单位:中国普法           发表日期:2018-05-07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关于婚姻财产的相关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也有不少小伙伴对此仍有困惑: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婚前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下面就婚姻财产问题的六个方面,结合相关实例,为大家进行解读: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zī)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需要明确和区分的是孳息、自然增值以及投资收益三个概念: 

    

  

 

婚前赠与房产能否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配偶继承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以上婚姻财产方面的知识,大家都get了吗? 

   审判实务中,个案的案情千差万别,需要法院根据不同情形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间需要理解、信任与包容。 

   一旦产生矛盾,一定要冷静解决纠纷,寻求亲朋好友或相关组织机构给予帮助,进行调和。如果感情确已破裂需要离婚,也请大家应当运用法律知识有序理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京法网事、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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