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禁止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的道路通行环境,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缓解道路交通压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在上杭县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三轮车、四轮代步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
南门大桥(水南路口与南大桥交叉口)→江滨西路(南门大桥至江滨西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西环路(西环路与江滨西路交叉口至西环路与金岗新路交叉口)→金岗新路(西环路与金岗新路交叉口至金岗新路与金山路交叉口)→金山路(金岗新路与金山路交叉口至金山路与二环路交叉口)→二环路(金山路与二环路交叉口至二环路与下坝路交叉口)→下坝路(二环路与下坝路交叉口至下坝路与三环路交叉口)→三环路(下坝路与三环路交叉口至三环路与紫金路交叉口)→紫金路(三环路与紫金路交叉口至紫金路与二环路交叉口)→东二环(紫金路与二环路交叉口至江滨中路)→东门大桥(双拥路口与东门大桥交叉口)以及振兴东路(东二环路至三中门口)、江滨中路(东二环至职高门口)、紫金北路(三环路至水西渡大桥)、上杭大道(二环路至高速收费站)等路段组成的区域(含上述路段)。
二、管理措施
对符合《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中心城区三轮车四轮代步车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8〕73号)中规定的市政维护作业车、搬运车等确需进入禁行区域的,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入城通行证;环卫运输车、园林执法车、城市行政执法以及公安勤务执法使用的四轮电瓶车设定1年过渡期(至2019年7月30日止),到期后,各单位自行淘汰,不得在禁行区域内再次行驶。
对擅自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配合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零时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
致广大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车主及驾乘人员的一封信
广大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车主及驾乘人员:
你们好!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理解和配合。道路交通安全关乎社会的安定和家庭的幸福,维护好道路交通秩序是全县人民共同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区人口的急剧增长及经济的迅速发展,三轮车、四轮代步车大量上路行驶,无证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信号灯、乱停乱放、逆向行驶、改型改装、违法载客等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交通秩序混乱,道路通行能力明显下降,交通管理难度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我县城区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保有量为550辆左右,其涉及交通事故303起,其中发生事故后逃逸车辆20起,涉及该类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183人受伤,且呈逐年上升之势。三轮车、四轮代步车问题已成为严重威胁全县人民出行安全、扰乱城市交通管理秩序的一大“毒瘤”,社会各界要求对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进行治理的呼声日益高涨。
2018年初,我县被中央文明办确定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县委、县政府着眼全局、立足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提升我县城市形象,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更高水平的文明上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2018年也是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开局之年,为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构建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上杭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专项整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18年6月发布了公告,划定了中心城区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禁行区域。2018年7月1日零时后,凡继续在禁行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除执法执勤车辆外),公安交警、城市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对妨碍公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创建良好的城市环境境秩序,是全体市民群众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车主及驾乘人员能从城市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这次综合整治行动,争当文明交通的实践者和维护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打造安全、有序、畅通、优美的城市交通环境!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祝全家和谐美满、幸福安康!
上杭县城区三轮车、四轮代步车集中整治工作联席办
2018年6月11日
涉及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的交通管理类处罚标准摘录
1.无证驾驶三轮车的。罚款3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扣留车辆。
2.无证驾驶四轮代步车的。罚款1500元,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扣留车辆。
3.三轮车、四轮代步车未悬挂号牌的,罚款200元,记12分,扣留车辆。
4.驾驶三轮车准驾不符的,罚款300元,记12分,可以并处拘留15天,扣留车辆。
5.驾驶四轮代步车准驾不符的,罚款1500元,记12分,可以并处拘留15天,扣留车辆。
6.三轮车无年检的,罚款20元,记3分,扣留车辆,达到三个年检周期未年检的,罚款500元,吊销驾驶证,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
7.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罚款2000元,记12分,收缴号牌,扣留车辆。
8.故意遮挡三轮车号牌的,罚款200元,记12分。
9.故意污损三轮号牌的,罚款200元,记12分。
10.不按规定安装三轮车号牌的,罚款20元,记12分。
11.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违反禁令标志的(包括在禁行区域道路上行驶),罚款150元,记3分。
12.拼装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的,罚款500元,吊销驾驶证,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